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申請改列上市案件之申復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經依第七條(六)或第七條之二規定決 議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 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三)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之案件,應由經理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 新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經理部門應將前次審議之開會詢答 事項彙總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 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 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報董事會核議;經依 第七條(六)或第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決議退件之案件,應由經理 部門重新審查,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市之 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依 案件性質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或提報董事會核議;依第七條之二第 三項規定決議退件之案件,應由經理部門重新審查,如認申復無理 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改列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 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簽請董事長核可後,同意改列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或經理部門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 料認仍有其他不宜上市之情事致遭退回者,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 (五)申復案件提經董事會核議通過者,同意該公司股票上市。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 不宜上市情,其審查程序及審查期限,除上市審查之意見徵詢外, 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