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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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 大勞資糾紛」,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二、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 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 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三、積欠勞工保險保費及滯納金,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者。 同款所規定「足以影響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污染環境」,係指公司或 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令應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二、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二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 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者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三、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 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四、有環境污染情事,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 許可證者。 五、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 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 六、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土地因污染 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但污染控制計畫或 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環保機關核定、整治費用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 列且對營運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七、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第二項第二款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 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 成報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