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Default on Settlement Oblig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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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肆、停業證券商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貸業務,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公告終止本公司與停業證券商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二) 指定已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之證券商,在停業證 券商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後,代為辦理還券、權益補償 、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三) 停業證券商採網際網路與本公司連線者,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之登錄帳號及密碼,其採主機連線者拆移其電腦連線系統。 (四) 如當日停業證券商無法將其因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客戶已付之相關 款項交付本公司,或將已握有之出借收入、現金權益補償數額轉匯 客戶,本公司將俟其收付之相關款項釐清應收付客戶明細後,若本 公司當日有應退還客戶之擔保金,本公司將自其擔保金扣抵應收之 相關費用後,餘額再退還客戶。至釐清後之出借收入及現金權益補 償數額,則由受委任證券商負責將該筆款項轉匯其客戶。 (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已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資料移 轉至受委任證券商。 (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包括開戶、借券、權 益補償及還券等作業。 (二) 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交易資 料移轉給受委任證券商。 (三)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 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等後續作業。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證券商停業日起,受託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還券、權益補償 、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二) 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開立有價證 券借貸帳戶。 (三) 停業證券商於停業日前應收之手續費金額,經扣除相關費用後,倘 有餘額應返還停業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