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控股公司之認定標準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ies in Articles 26 and 27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 條
所稱外國投資控股公司,謂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
制至少二家以上 (含) 被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之外國公司。
所稱被控股公司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
    司。
二  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  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