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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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
向本公司檢舉者,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按指印,但情 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或 事務所所在地。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以言詞提出檢舉之案件,應由檢舉人親至本公司敘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本 公司製作談話紀錄,經檢舉人簽名確認。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電話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 分特徵之資料,除依法提供權責機關者外,均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