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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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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金管會後,將發行公司(發行機 構)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開始辦理圈購,並得召 開發行說明會。 前項發行說明會如於辦理圈購前召開,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發行機構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以其他法令規定之方式公告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 圍,並敘明後續最終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以詢價公告所載內容為準。 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 、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承銷案件之發行說明會得與發行公 司業績發表會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