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25 條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
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