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Company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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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