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9 條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
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