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Company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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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 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 請人之關係。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 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 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 得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