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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