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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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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Board of Director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Board's Exercise of Pow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公司治理
第 8 條
上市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
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改選或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
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