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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Audit Committee Char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4 條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
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本公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相關函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