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Omnibus Trading Accou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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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3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
肆、成交分配後之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以分配後之各委託人 證券買賣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已申報錯帳且已為其申報買回或轉賣處理者,不得再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 二、已申報錯帳但尚未為其申報買回或轉賣處理者,若欲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應先行撤銷前次分配後之錯帳,再申報部分調整分配。 三、申報更正帳號後,若欲申報部分調整分配,應先行撤銷前次分配後之 更正帳號,再申報部分調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