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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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之簽 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