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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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 證券出借與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