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tandard Directions for the Content and Procedures of Assessment of Legal Compliance of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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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貳、證券商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除應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 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外,並應符合本標準規 範規定;本標準規範係證券商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之最低 要求標準,證券商仍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等,自行訂 定達本規範所立標準以上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且於法令變動時,應自 行配合法令調整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