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tandard Directions for the Content and Procedures of Assessment of Legal Compliance of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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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參、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 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 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 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 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建立法遵風險管理架構: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 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 、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 部門及跨境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三、獨立法令遵循之權責: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之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因 應機制。 (二)法令遵循單位為掌握全公司法令遵循風險情形,得向各單位要求提 供相關資訊。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業活動、商品及服務、授 信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之重大客訴等潛在法令遵循風險, 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四、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 (一)高階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之考核,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 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法令遵循事項,應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 ,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之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事 會應提供充分資源及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 公司法令遵循文化。 五、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 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六、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專人辦理。 七、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八、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 )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 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九、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