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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債券:係指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幣債券、不動產
    抵押貸款債券或抵押債務債券。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係指證券商基於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之需要
    ,為避險目的所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專業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
    投資人。
四、非專業投資人:係指前款所定專業投資人以外之投資人。
五、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
    專業機構投資人。
六、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
    高淨值投資法人。
七、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
    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八、高資產客戶:係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
    所定之高資產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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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