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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16 條
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
    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
    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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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