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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100.10.27訂定)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Repurchase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by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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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二上市 |
第二上市公司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於董事會決 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事項,並檢附下載資料 及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一、決議日期及決議方式。 二、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目的(辦理兌回並註銷股份)。 三、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預定買回單位數占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之比率(% )。 八、決議日前三年內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情形。 九、預計或實際辦理股份註銷日期。 十、其他本公司規定之事項。 第二上市公司依前項規定公告時,應同時於該資訊系統申報或變更內部人 資料。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第一項所申報之買回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買回臺灣存 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