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100.10.27訂定)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Repurchase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by Secondary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二上市
第 3 條
第二上市公司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於董事會決
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事項,並檢附下載資料
及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一、決議日期及決議方式。
二、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目的(辦理兌回並註銷股份)。
三、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預定買回單位數占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之比率(% )。
八、決議日前三年內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情形。
九、預計或實際辦理股份註銷日期。
十、其他本公司規定之事項。
第二上市公司依前項規定公告時,應同時於該資訊系統申報或變更內部人
資料。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第一項所申報之買回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買回臺灣存
託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