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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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或證券商 及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違規情節重大,經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通知未改善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得通知證券商停止 留存客戶款項,證券商應將留存之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結 清客戶分戶帳。俟財務狀況或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後,得檢具符合第六條之文件,函報證券交易所並副知櫃檯買 賣中心後,始得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