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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8 條
客戶得以現金或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並應填具「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償還申請書」。
以現金償還融通款項時,客戶應將償還款項存(匯)入證券商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或授權證券商自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時約定之金融機
構帳戶扣還融通款,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於次一營業日由依第十七條第一項
開立之擔保品專戶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撥回客戶之指定帳戶。客戶提供
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由證券商將其匯撥至所有人
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擔保品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質
權設定者,得由證券商辦理質權解除後撥入客戶指定之帳戶。
客戶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於交割款匯入證券商之交割專戶後
,由證券商辦理質權解除作業,以該交割款抵償借貸債務(含融通利息、
手續費等),如有餘額應撥付至客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客戶無需填具
「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償還申請書」。
以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時,客戶以書面同意證券商於證券商開設之指
定帳戶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客戶負擔。成交後,證券商核算客戶應
繳付之融通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返還客戶,不足清償者,證券商得自
客戶其他融通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證券商得於債務清償範
圍內,就客戶擔保融通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
應返還客戶,如仍有不足者,證券商依法追償。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客
戶負擔。但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質權設定者,應由證券商以實行質權方式
辦理。
前項賣出由證券商依客戶決定之數量及價格,委託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
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但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
金融債得由證券商於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辦理。
第四項以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者,得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約定
,由客戶自行於該證券商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
方式委託賣出,並以賣出成交價款償還融通款項。但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
質權設定者,應由證券商辦理解除質權。
客戶賣出償還之擔保品為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則由證券商辦理贖回後還款。
客戶依第一項償還融通款項,如已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與證券商約定免予
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者,證券商得從其約定。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