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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 7 條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辦理下列申報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
算屆滿一定營業日生效:
一、辦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
    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二、辦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
    起算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自向主管機關申報後至申報生
效前,遇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事項、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
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主
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
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對本次發行計畫之影響,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應加具處理意見函報主管機
關。
證券商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前項規定之情事
,於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主管機關
收到補正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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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