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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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
四、發行人委任之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公司審查後同意 :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業務者。 (二)與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人簽定提供指數投資證券市場流動量之契約 (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量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