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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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證券商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注意 改善。但於最近一年內因相同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達二次以上者, 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壹萬元至參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 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指數資格認可或指數投資證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