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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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證券商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四條之規定。 二、本次發行總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已發行單位數達五百萬單位以 上。 三、本次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及已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合計數,未逾證券商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四、上市期間應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