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Regulations on Audit of Implementation of Cyber Security Maintenance Plan of Specific Non-Government Agency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機關為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實施情形之說明、協力或提出相關之文件、證明資料供現場查閱,並執
行下列事項,受稽核機關及其所屬人員應予配合: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機關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
查閱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
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
    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