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Defects in Filing of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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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二、記點範圍及除外規定 (一)本要點以證券商依第一點須申報事項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1.延遲申報:未依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作業者。 2.申報錯誤 (1)本公司審核證券商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發現申報錯誤者。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檢查局、中央銀行、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發現申報資料錯誤通知本公司者 。 (3)其他外部人士發現錯誤通知本公司經確認屬實者。 (二)除外規定 1.新增報表或修訂報表項目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者,不列入記點。 2.證券商於二、(一)2 所列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情事前自行補正者 ,不列入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