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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Firms to Allow Investors to Create Trading Conditions on Placing Or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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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條件下單」採網際網路委託時,證券商應完整保存投資人原始委託資料 、條件觸發時之委託資料及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且於委託紀錄之 委託方式中記載係以網際網路電腦程式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以茲區別。 「條件下單」採當面委託時,證券商應另提供條件式下單書面格式(含所 接受之條件),由投資人填寫附於委託書之後,以做為日後稽核及發生爭 議時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