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109.04.20)
相關圖表: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由客
戶自行輸入委託內容,經證券經紀商電腦主機自動檢查其委託內容,
有異常委託時應由受託買賣人員(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覆核,無誤
後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
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
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
前項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
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8 款第 3 目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另同其他委託方式之委託,於傳送本公司時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
編號,上開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
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二 證券經紀商編製前開委託編號,不得有跳號、漏號或重複編號等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