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108.01.07)
壹、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訂定之,證券經紀商
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貳、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報。
一、電腦申報:
(一)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至
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但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
延交割在案者,應於成交日之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
即以電話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
害侵襲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通報機制: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證券錯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如為
買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如
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採外幣
計價之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經換算合併新臺幣部位,金額達上
開標準者亦同。
前項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成交日之前一營業日公告匯率為之。
三、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金額達新
臺幣伍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受益權單位)以上
者,本公司得視情況要求於期限內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採外幣計價之
證券,或採雙幣計價之證券合併後部位,達上開標準者亦同。
前項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成交日之前一營業日公告匯率為之。
四、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五、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
,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
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六、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不得以綜合交
易帳戶申報錯帳,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
錯帳。但更正帳號者不在此限。
七、因拍賣或標購交易方式發生之錯帳及更正帳號,證券經紀商應填製「
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並應檢附
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
、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送交本公司交易部核准
後,由本公司代為輸入電腦;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
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另當日成交並交
割之標購者,辦理時間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八、證券經紀商得依投資人之申請,就受託買賣價格執行錯誤所產生之價
差申報錯帳,但不適用買回或轉賣之相關規定。
九、證券經紀商因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發生錯誤,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應先取消
已申報之當沖部位後,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僅得就當沖互抵後差額部分申報
錯帳。惟不得再申報更正帳號。
(三)申報遲延交割後之錯帳及更正帳號依貳、九、(二)規定辦理。
參、錯帳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點貳申報錯帳,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
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其買回或轉賣處理。但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
有價證券得先行相互抵繳處理,證券經紀商並於貳、一、(一)之輸
入時間內,將相互抵繳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買回或轉賣處理後,至遲應於處理次二營業日上午
十時前將錯帳處理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因拍賣或標購交易方式發生
之錯帳為轉賣或買回處理後,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
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說
明書送交本公司交易部代為輸入電腦。
三、證券經記商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及時依本作業要點參、一之
規定為買回或轉賣之處理者,應製作處理紀錄併同相關憑證留存備查
。
肆、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受理原委託之投資人申請更正帳號,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如屬當日成交並交割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
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二、證券經紀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
申請書」(如附表三)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
者應由證券商證明。
三、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更正帳號,依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
範之委託買賣交易方式申請者,得免提示前款申請書,證券商應留存
相關資料,惟更正前後帳號,分別委由不同代理人,或不同專業機構
投資人且未委由相同代理人,則證券商應留存更正前後帳號雙方上開
證明其意思表示之同意資料。
四、依第二、三款申請辦理更正帳號等相關資料,證券商至少保存五年。
伍、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原則: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基於真實之錯誤而申報,不得有下
列情事:
(一)應申報錯帳而申報更正帳號,或應申報更正帳號而申報錯帳者。
(二)因投資人未依內部人規定程序辦理股票轉讓,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
號者。
(三)因投資人違反內部人或關係人庫藏股買回期間禁止賣出之規定,而
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
(四)因投資人違反內部人歸入權有關規定,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
(五)規避應遵守之規範,或因非可歸責於證券經紀商之錯誤而協助投資
人就其買賣交易為不當、不實之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作業者。
(六)其他以非真實之錯誤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
二、證券經紀商為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及處理,致發生投資人權益損失或
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陸、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準用營
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
違約金:
(一)未依貳之一、二、七、九或參、肆規定辦理者。但有合理原因並經
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貳之三、四規定辦理者。
(三)違反伍之一各款規定者。
二、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違反伍之一規定且情節嚴重者,本公
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
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限制或停止
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本公司另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
個月至六個月
三、證券經紀商基於真實錯誤而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但其錯誤情節嚴重
或經本公司查明顯有作業疏失者,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
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本公司另得
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
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柒 本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