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091.07.05)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公司辦理集中交割除依有關法令規章處理者外,其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
以下列為限:
一 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提交之價款。
二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方式
提交之擔保金。
三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預供擔保之本票。
前項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不另收費。
第 3 條
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買進鉅額證券提交之價款
,應依規定逕存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第 4 條
證券商申請借券補正提交之即期支票及現金,應編製明細表並於當日交割
完畢後,送入金庫保管。
金庫入庫及出庫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庫前,經辦人員應彙整裝袋,黏貼封條並加蓋騎縫章,或按其安全
裝置為之。
二 入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入庫時間及
入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入庫。
三 出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出庫時間及
出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出庫。
依前項規定送入保管之現金,應於次日提取逕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
管。
第 5 條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依本公司「證券商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
供擔保金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擔保不足之匯款應逕存入本公
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前項預供擔保之本票,由經辦人員點收核對無誤後,送財務部門保管。
因預供擔保本票擔保不足部分所提交之支票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金庫之密碼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金庫啟閉時應由經辦人員與保管密碼人
員會同辦理。
第 7 條
本公司內部稽核小組不定期派員查核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
第 8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