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113.07.10)
第 1 條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依據「本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
暨處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五十元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
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
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不適
用前項標準。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七、認購(售)權證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普通交易未成交。
(二)當日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為零,或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第 3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
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
參考價者。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低於當日開盤
參考價者。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三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開
盤參考價者。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低於當日開
盤參考價者。
三、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
開盤參考價者。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低於當日
開盤參考價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購(售)權
證、認股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
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二)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
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與前項各款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四、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最近一次經依本要點第六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僅有前項標準情事,且
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
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
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與前項各款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五、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
動因素。
六、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七、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
八、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第 4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
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
差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日成交
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
動因素。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單位
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五、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六、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第 5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
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
動因素。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第 6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
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
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
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
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並逾五百
交易單位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
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
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第 7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
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
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
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
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
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二、股價淨值比達六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
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四、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
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
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
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
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前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第二、三目標準時,扣除成交部分。
第 8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
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
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
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五、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第 9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
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係指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
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八十,且其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其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
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
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其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
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
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臺灣存託憑證在比較前項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
收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
,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第 10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
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
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
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
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
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
差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
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四、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一。
(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三)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
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
條第一項第九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
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
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 當日之前六
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二)該有價證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
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 當日
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
第 11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
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
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四十
以上。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
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最近六個營
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
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
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二)該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當日週轉率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
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
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
第 12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
收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
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
當日)收盤價最高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
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百
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
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
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
,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
百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
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不納入前項標準之
計算。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
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時,排除
此項變動因素。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
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
第 13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
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最
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在百分之十
二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借券賣出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從當日之
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日平均借券賣出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三。
(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三)借券賣出成交量未超過一百交易單位。
第 14 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成交量
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最
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
六十。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當日沖銷成交量占該日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
六十。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五。
(二)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三)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五千交易單位。
四、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之前一個營
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最近五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二個營業
日起)之各日當日沖銷成交量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第 15 條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隨時調整。
第 16 條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
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