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109.11.16)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 條
為先期發現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俾加強檢查與輔導,以維護
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開業滿三個月之證券商。
第 3 條
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
        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淨值報酬率:
        當期累計稅後損益除以淨值期初期末平均數。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但成交金額排除國
        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銀行及投信
        公司(投信基金)。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臺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
        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但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
        公司、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如該指標得分低於六十分
        者,依其前五檔中屬臺灣 50 成分股占前五檔成交金額之比率予
        以調整。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惟其成
        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
        、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
     11.營業證券評價損益占淨值比率:
        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方餘額(
        評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者,本
        比率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12.營業證券金額占淨值比率:營業證券金額(含營業證券承銷、營
        業證券自營)除以淨值。
     13.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
        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除以先賣後買當日沖
        銷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二
      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三)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店頭衍生市場風
      險約當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合併計算每
      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
      以證券商淨值。
(六)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
      率:將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
      額排除臺灣 50、 臺灣中型 100  及富櫃 50 指數成分股後,除以
      總餘額。
(七)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
      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
      過度異常股票係符合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
      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篩選標準標的之每月款券借貸
      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惟其篩選期間調整為標的證券「連續三個營
      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四個營業日」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
(八)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
      餘額比率: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除以發行認購(
      售)權證月底在外流通餘額。其中,評價損失金額包含發行權證損
      益、避險損益、交易稅及營業費用。
(九)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證券商保
      管客戶款券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十)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含子公
      司)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除以淨值。
第 4 條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個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25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25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4.排除每一項指標中三個標準差以外之極端值。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1)流動比率指標高於一點五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
          計算之。
     (2)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低於二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
          分計算之。
     (3)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
          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
          十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
          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六十者,該兩項指標
          得分分別以三十分及零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倍,且「不
          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
          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零分及三十分計算之。
      3.淨值報酬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
        」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
        十二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如得
        分有上升趨勢者,標準差另行調整之),再同時評估綜合得分高
        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參見附表。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
        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
        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
        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指標值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0.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負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第 5 條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6 條
一、證券交易所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下列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
      查核對象。
      1.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
      2.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3.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小
        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現預警訊息。
      4.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
        現預警訊息。
      5.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
      6.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三)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或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
    息者。
(一)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該項指標連續二個月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得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四、期交所: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二)進行書面審核或列為專案查核對象。
(三)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7 條
本辦法之風險指標、權數、評分、評等方式及預警訊息評定,得視需要修
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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