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105.01.04)
第 1 條
為提昇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簡報品質,俾審議委
員充分瞭解公司及產業狀況、承銷商輔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情形,並促進
上市審議會議進行之流暢,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簡報及評估說明時間為三十分鐘,於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
計師等相關人員進入會場後,自申請公司董事長引言介紹開始之時起算,
時間到時應即予結束。申請公司董事長因故無法出席審議會且經本公司同
意者,應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該公司之其他董事或總經理出席審議會
。
第 3 條
簡報方式以分為公司簡介錄影帶及口頭說明二部分為原則,所佔時間比例
由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自行調配。
第 4 條
申請公司簡報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各事項:
(一)公司營業處所、生產流程及營業概況。
(二)公司沿革。
(三)主要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
(四)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五)董監事結構及最近二年度董監事會議實際運作情形。
(六)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業景氣循
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七)最近三年度之進銷貨對象交易情形、銷售現狀及銷貨毛利分析。
(八)競爭利基(優勢)。
(九)資金管理情形(含預算編製、資金調度及閒置資金運用方式、前次
增資之目前執行進度及預計增資之資金運用計畫、效益分析等)。
(十)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十一)與同類別已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
(十二)股利政策。
(十三)人事及員工福利制度(含員工入股、分紅及退休制度等)。
(十四)存貨管理、產銷政策及實際執行情形。
(十五)設備、廠房及其他不動產狀況。
(十六)環保設施及實際執行成效。
(十七)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究開發
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爭力之展望)
。
(十八)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因應對
策。
(十九)上市目的。
若係申復案件,其內容尚應包括前次退件理由及申復理由對照表。
第 5 條
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應就其輔導過程、所見缺失改進情形、內部
控制良窳及推薦上市理由等提出評估及說明,並依本辦法第二項規定時間
辦理。
第 6 條
簡報及評估說明應力求簡捷扼要,音量以場內所有人員均可清楚聽見為準
。
第 7 條
申請公司至少應於審議會開議前十五分鐘,將簡報資料送至會場,交由本
公司會場議事人員分送,申請公司人員則應儘速離開會場。申請公司須安
裝簡報輔助設備或陳列展示產品者,應事先告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於會
議結束後儘速拆離。
第 8 條
簡報時應僅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相關人員入場,其
人數應以不超過六人(含幻燈操作人員)為原則。
第 9 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