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議委員會時間及議程安排原則」(105.01.04)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審議委員會舉行時間及各項議程安排方式如下列:
第一條  開會時間:當次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五個營業日,以書面方式通知
        審議委員。
第二條  列席人員:審議委員、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
        、本公司相關審查人員。
第三條  議程內容及預計使用時間:
        ┌─┬───────────────────┬────┐
        │項│  議程內容                            │預計使用│
        │次│                                      │時    間│
        ├─┼───────────────────┼────┤
        │1 │申請公司簡報,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三十分鐘│
        │  │師評估、簽證意見說明。                │        │
        ├─┼───────────────────┼────┤
        │2 │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就│三十分鐘│
        │  │審議委員書面詢問事項提出說明。        │        │
        ├─┼───────────────────┼────┤
        │3 │審議委員現場提問。                    │四十分鐘│
        │  │(結束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        │
        │  │會計師退席)                          │        │
        ├─┼───────────────────┼────┤
        │4 │本公司就本案為綜合報告。              │五分鐘  │
        ├─┼───────────────────┼────┤
        │5 │必要時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五分鐘  │
        │  │師答詢。                              │        │
        ├─┼───────────────────┼────┤
        │6 │記名表決並對表決結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上│十分鐘  │
        │  │市之決議。                            │        │
        └─┴───────────────────┴────┘
第四條  預定使用時間:一件上市案以一二○分鐘為原則。
第五條  上市審議委員會與會人員於審議會審議過程,不得錄音或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