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議委員會時間及議程安排原則」(105.01.04)
審議委員會舉行時間及各項議程安排方式如下列:
第一條 開會時間:當次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五個營業日,以書面方式通知
審議委員。
第二條 列席人員:審議委員、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
、本公司相關審查人員。
第三條 議程內容及預計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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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議程內容 │預計使用│
│次│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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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公司簡報,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三十分鐘│
│ │師評估、簽證意見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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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就│三十分鐘│
│ │審議委員書面詢問事項提出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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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議委員現場提問。 │四十分鐘│
│ │(結束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 │
│ │會計師退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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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就本案為綜合報告。 │五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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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必要時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五分鐘 │
│ │師答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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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記名表決並對表決結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上│十分鐘 │
│ │市之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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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預定使用時間:一件上市案以一二○分鐘為原則。
第五條 上市審議委員會與會人員於審議會審議過程,不得錄音或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