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109.12.08)
一、本辦法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二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
之三訂定之,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以維護交易市場之安全,
證券商及本辦法所定機構使用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資料作業
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證券商徵信作業需要,本公司建置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提供證
券商查詢,內容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或法人之統一編號)、姓名。
(二)個人負面資料:「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之
名單」、「交付偽造、變造上市(上櫃)證券之名單」、「為證券
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之名單」、「投資人違約之名單(
含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普通與信用違約及期貨交易市場違
約、法人違約戶之負責人姓名)」、「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之名
單」、「有價證券借貸違約之名單(含證券商、證金公司及借券中
心)」、「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名單」、「主管機關依證交法
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人員之名單」。其中「投資人違約之名單」、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之名單」、「有價證券借貸違約之名單」
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名單」,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自註
記「已結案」日起,揭露三年。
(三)個人授信資料:
1.「信用交易」部分:總授信額度(含「融資(券)總授信額度(
級距)」、「融資融券餘額(金額揭露至萬元)」、「投資人單
日最高買賣額度係包含普通及信用交易之合計額度」)。
2.「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部分:(1) 借貸契約數、(2) 核定之
融通額度(萬元)、(3) 實際使用額度(萬元)、(4) 屆期
未清償餘額(萬元)。
3.「有價證券借貸」部分:(1) 證券借貸戶數(含證券商及證金
公司)、(2) 可借券總額度(萬元)(含證券商及證金公司)
、(3) 借券餘額(仟元)(含證券商及證金公司)、(4) 借
券中心借券餘額(仟元)。
4.「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部分:(1) 借貸契約數、(2) 核定之
授信額度(萬元)、(3) 實際使用額度(萬元)、(4) 屆期
未清償餘額(萬元)。
(四)個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提供查詢之內容依「金融機構透
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之規定。證券商
查詢本項目,限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
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並應依該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五日開戶達三戶以上名單」、「全權委託戶開戶數」、「
全權委託委任投信投顧之家數」、「委託他人代理買賣之開戶數」
、「實際開戶數名單(含普通、信用及期貨戶)。
三、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機構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五 個人資料使用之限制:
(一) 個人資料僅供前開機構辦理授信作業之參考,除法令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授信准否之唯一依據。
(二) 查詢所得個人資料僅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借予他人
。
六 本辦法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
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由 貴公司將本人個人資料傳送至台灣證券交易
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