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090.11.09)
一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證券加附認購股票之權利,基於附認股權之特
性,係為對標的證券之買賣權利,其價證值與其標的證券之價格互動
,投資人應留意標的證券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影響。
二 上市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
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
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投資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
關之財務、信用狀況,台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
四 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
投資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
五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
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
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
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
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需要酌增
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一)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二) 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三) 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 (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附
認股權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