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098.12.25)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
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從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前,  台端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有價證券附加認股權,認股權則係表彰認購標
    的股票之權利。基於認股權價值與其標的股票價格之互動,投資人應
    留意標的股票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價格之影響。
    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交
    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二、上市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
    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
    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投資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
    關之財務、信用狀況,台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
四、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
    投資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
五、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
    事由或標的股票下市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
    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
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
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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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於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前
已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解說
,對上述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商解說人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傳真機: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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