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要點(092.05.06)
一 本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證券承銷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業務者,應與
本公司訂立委任契約,俾使本公司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相關事項辦理。
三 證券承銷商協同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業務時,該證
券承銷商及該證券經紀商均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
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指派業務人員承辦前項業務,應以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且已向本公司登記者為限。
四 本公司得派員查核證券承銷商及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
售業務之情形,證券承銷商及證券經紀商不得規避或拒絕,如有違反
相關規定之情事,公司部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四三條規定辦理,
人員部分依同細則第一四四條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