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委任契約書(091.07.05)
證券承銷商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之委任代收代付及抽籤事宜,訂定本
契約,條款如后:
一 委託服務項目
(一) 甲方每次承銷下列公開申購配售案件,其申購處理費及有價證券認
購價款委由乙方代收代付:
1 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未上市 (櫃)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
證券。
2 上市或未上市 (櫃)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
(二)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甲方每次承銷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之抽籤作業
事宜。
二 委託之通知
(一) 甲方為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案件主辦承銷商者,應於每次辦理承
銷公告前,代理該次承銷案件全體承銷商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檢具
下列文件交予乙方憑以辦理委託事務:
1 主管機關核復之承銷契約備查函影本及承銷公告文稿。
2 乙方所代收申購處理費及有價證券認購價款應轉匯付之對象、金
額之分配方式及銀行帳戶明細表。
(二) 甲方為協辦承銷商者,同意指定主辦承銷商為其代理人,代為與乙
方接洽、協商及辦理有關本契約相關事宜。
三 報酬約定
甲方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支付方式計付處理費予乙方。
四 其他約定事項
(一) 關於委託事務之處理,悉依乙方營業細則、台北市證券商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作業處理程序、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示之規定辦理。
(二) 乙方代收款項,以受託申購之證券經紀商實際撥繳金額為準。乙方
代付款項,以實際代收申購處理費金額扣除前條所定乙方報酬後之
餘額及實際代收之有價證券認購價款為準,其支付對象、金額及匯
撥銀行帳戶,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細表所訂內容為準。
(三)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間解交申購處理費者,其傳輸之申購資料,
應予剔除。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間解交認購價款者,乙方應以中
籤人未繳款處理。
(四) 乙方依據甲方提供之資料及證券經紀商傳輸申購資料,辦理委託事
務之相關作業;乙方對甲方提供之資料及證券經紀商傳輸之申購資
料,不負審查其正確性之責任。
(五) 乙方應於銀行另立「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其依本契約代收
代付之款項均應經該專戶為之,不得與上市有價證券交割款混同。
(六) 乙方依本契約代收所得款項,悉應依本契約辦理撥付,不得以其對
甲方或受託申購經紀商之債權主張抵銷或聲請查封扣押。
五 附則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甲、乙雙方依
誠信原則另行協議之。
六 仲裁約定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同意依商務仲裁條例進行仲裁。
七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