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094.11.10)
壹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專案檢查與處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訂定之。
貳、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以下簡稱停
業證券商)、受委任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處理停業證券商停業事宜: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立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
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
位,且經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MIS)對外發布。
(二)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
業前兩個營業日之交割事務,及停業後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
、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
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三)本公司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集保公司及
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四)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五)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割作業移轉至受委任證券
商辦理及移轉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受委任證券商。
(六)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
(七)督導受委任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處開立專戶,以
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交割款之轉撥,並由本公司通知相關單位將應
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受委任證券商上開專戶
。
(八)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
」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已借證券是否已歸還。
上開事項如尚未辦理,本公司得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九)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之款券交割是否順利、
正確。
(十)於停業日起,配合受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作業,必要時將適時延
後建檔傳輸時間。
(十一)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
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即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十二)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申請
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儘速於營業廳公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下
列事項:
1.停業前二個營業日所完成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手續,移至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
2.自停業日起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3.停業日期起,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當
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二)協助客戶將交割款項移轉至受任證券商提供之銀行專戶辦理交割。
(三)停業日起,應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及集中保
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四)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
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補正,及已借證券尚未歸還,應通知
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五)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應向本公司申報,未及於當日買
回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於停業開始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處理。
(六)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不得進入營業櫃檯)
,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相關事宜。
(七)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
同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受委任
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等作業,並應指派結
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
參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之處理,除上開事項外,相關單位應另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應指定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為受委任
證券商。
(二) 於召集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時,除就信
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進行協調外,本公司應取回
信用交易相關資料乙份。
(三)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對於停業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含) 前以融資或融券委託買賣成交並完成交割且於停業日前「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尚未取得款項之客戶,移由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保護基金求償事宜;另申請現金
或現券償還尚未取得證券或款項之客戶,請其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協助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帳戶
至受委任證券商。
(五)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建議受委任證券商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即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從事信用交易。
投資人亦得於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
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
償還」、「現券償還」。
(六)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
用交易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宣
導,可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新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
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儘速將截至停業日止信用交易相關資料整理及查對是否正確,並
移交受委任證券商及送交證券交易所乙份。
(二)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客戶名冊,營業
日報表、契約書、印鑑卡等資料移送受委任證券商,由受委任證券
商代為融資或融券;日後並得受理該等客戶就該部分信用交易「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有關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帳之移轉,以變更受託證券商方式將客戶
之信用帳戶移轉為受委任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停業前二個營業日
之交割,客戶於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並得於開立受託買賣證券帳
戶後,繼續交易。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受委任證券商如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其處理方式與前項同。
2 受委任證券商如未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
約,或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
(1) 協助其客戶將信用交易帳戶依客戶之意願,以變更受託證券商
之方式,移轉至有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證券商,
未移轉前僅得於受委任證券商處開戶後就停業日前之餘額為「
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
(2)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如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應協
助其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應為自辦信用交易
) 之處理:
1 妥為保管停業證券商移轉之客戶信用交易資料,並協助停業前二
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辦理開立受託買賣
帳戶手續。
2 對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
客戶予以代為融資或融券,並受理該等客戶日後之「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受理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帳戶之移轉,並協助客戶辦理受託買賣帳
戶開戶手續,對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當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
託。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儘速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前來辦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對於停業證券商未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其他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
司之證券商之客戶,僅得於該客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接受其
就停業證券商停業日於證券金融公司之餘額為「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四)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現
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並協助
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券金
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該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證券
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肆、停業證券商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貸業務,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公告終止本公司與停業證券商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二) 指定已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之證券商,在停業證
券商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後,代為辦理還券、權益補償
、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三) 停業證券商採網際網路與本公司連線者,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之登錄帳號及密碼,其採主機連線者拆移其電腦連線系統。
(四) 如當日停業證券商無法將其因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客戶已付之相關
款項交付本公司,或將已握有之出借收入、現金權益補償數額轉匯
客戶,本公司將俟其收付之相關款項釐清應收付客戶明細後,若本
公司當日有應退還客戶之擔保金,本公司將自其擔保金扣抵應收之
相關費用後,餘額再退還客戶。至釐清後之出借收入及現金權益補
償數額,則由受委任證券商負責將該筆款項轉匯其客戶。
(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已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資料移
轉至受委任證券商。
(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包括開戶、借券、權
益補償及還券等作業。
(二) 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交易資
料移轉給受委任證券商。
(三)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
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等後續作業。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證券商停業日起,受託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還券、權益補償
、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二) 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開立有價證
券借貸帳戶。
(三) 停業證券商於停業日前應收之手續費金額,經扣除相關費用後,倘
有餘額應返還停業證券商。
伍、停業證券商為權證之發行證券商,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本公司於停業公告中一併敘明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所發
行認購 (售) 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二) 輔導停業證券商將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移轉至受委
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二) 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與受委任證券商。
(三) 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
手續,由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二) 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受委任證券商應即通知本公司及集保
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理投
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三) 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終
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
陸、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