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100.08.26)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款
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
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
二、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且
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
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
,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
商不得提出異議。
1.款項部分: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受災區域外之
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割
。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
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
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
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
成交割,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由
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公司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
擔保。
2.證券部分: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交割部分照
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借券
完成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
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割代價,
該項擔保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
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二、(二)之規定辦
理。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
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
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二)、1 規定處理。
三 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
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