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舉投票日處理措施(098.04.10)
一 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台北市長之補選或罷免,本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
二、除前條所列公職人員之選舉、補選及罷免外之投票日,本公司集中交
易市場均不休市,當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選罷區域內各機關、學校、
團體、事業機構停止上班時,於選罷區內之證券商在不妨害行使投票
權之前提下,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
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一)款項部分:
1.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選罷區域外之總公
司或分公司辦理。
2.選罷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選罷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割
。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證券商
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
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選罷投票日過後返還該筆代
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內,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
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成
交割,證券商應於選罷投票日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本公
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
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
(二)證券部分:
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交割部分照常
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
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
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割代價,該項擔保
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
因選罷投票日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
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一)規定處理。
三、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選罷區域內各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委託人若至
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開戶當日委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