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093.10.12)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相關圖表:
一  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憑證,包括書面文件或電磁紀錄,其保存年限比照
    「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
二、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
    腦稽核紀錄 (log)  應至少保留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留
    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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