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申請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要約書及承諾書(092.01.09)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申請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要約書及承諾書

要約書
                □經紀
要約人為申請經營        業務。
                □自營

    同意以下列各款條件,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暨主管機關許
可之連線範圍內,向  貴公司要約與  貴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主機
連線,敬請惠予承諾:
一、要約人願負責於  貴公司承諾後六個月內,自行申請並取得電信事業
    與  貴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數據線路,並自行負責完成
    與  貴公司之電腦主機連線作業。
二、要約人願負責於  貴公司承諾後一個月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設立許
    可,並於取得許可後,分別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等相關規
    定所定期限,辦妥設立登記,申請核發許可證照,開始營業。
三、要約人及(或)要約人申請設立登記之證券商於開始營業後,依  貴
    公司相關收費標準繳付連線處理費。
四、要約人因本要約書所生之權利,非經  貴公司之同意,不得轉讓予第
    三人。
五、要約人違反本要約書之約定,致  貴公司受有損害時,除經要約人證
    明有不可歸責事由外,願負賠償之責。
六、要約人為申請籌設證券商者,要約人及(或)要約人申請設立登記之
    證券商對於本要約書各項應負連帶債務之責任,於要約人設立登記之
    證券商成立後,該證券商併受本要約書之拘束。要約人並負責協同其
    成立之證券商加蓋其公司印章及由負責人簽章於本要約書及電腦連線
    契約,以資切實遵守。
七、有關本要約書之解釋及其法律效果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八、基於本要約書所生之爭議,要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九、電腦連線契約需經  貴公司承諾後,並簽訂書面契約時成立生效。

    此致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約人:
                                    負責人(發起人):
                                    公司地址或住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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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正副主管  │  組長、副組長  │經          辦│
          │資├──────┼────────┼───────┤
          │訊│            │                │              │
          │服│            │                ├───────┤
          │務│            │                │建          檔│
          │部│            │                ├───────┤
          │  │            │                │              │
          └─┴──────┴────────┴───────┘
本欄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填寫
----------------------------------------------------------------
承諾書
一、台端(貴公司)為申請經營證券業務所檢送之「申請與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電腦連線要約書」,敬悉。
二、本公司願依  台端(貴公司)於要約書所載條件為承諾,並希切實遵
    守履行。如  台端(貴公司)有違反要約書所載條件時,本公司除得
    依該要約書之規定辦理外,本公司並得撤銷承諾。
三  本承諾書自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台端(貴公司)設立之日起屆滿一年
    ,失其效力。

    此復
────────────
                          立承諾書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欄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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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
一、台端(貴公司)為申請經營證券業務所檢送之「申請與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電腦連線要約書」,敬悉。
二、本公司願依  台端(貴公司)於要約書所載條件為承諾,並希切實遵
    守履行。如  台端(貴公司)有違反要約書所載條件時,本公司除得
    依該要約書之規定辦理外,本公司並得撤銷承諾。
三  本承諾書自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台端(貴公司)設立之日起屆滿一年
    ,失其效力。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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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承諾書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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