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市作業程序(101.05.15)
相關圖表:
一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 本公司審查受託機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
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作業程序
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新規定辦理。
三 受託機構申請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上市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其所發行
之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各該上市申請書,載
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經
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依序指派專人辦理,
承辦人員於接受分案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
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且應函報主管機關知悉。
四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受託機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所
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案件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
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 審查要點:
1 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上市申請書件檢查表」 (附表一) ,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
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
件,並陳報主管機關。
(2)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受託機構公開招
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受益證券/資產基
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二) 。
(3) 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 (附表三) 。
(4) 前 (1) 至 (3) 之審查,承辦人員應填具相關檢查表,並逐
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或記載不詳盡事項者,即簽
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依據其上市申
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十三條之一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 (附
表四) ,逐級複核。
(二) 上市同意函之核發:
1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者
,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並載明「以其申請公開招募受
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承銷完成時之受
益人/持有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件為條件,本公司同
意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上市,且於本函發文日起
算,三十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之用。
2 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申請上市案
件之出具上市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三) 審查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
請案日起算,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並逐
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延長審查期間。
五、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公開招募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
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
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
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五),並
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
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
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
件者,應撤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買賣案件,彙
總報告於董事會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