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09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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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簽訂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  受託機構之行為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經信託監察人請求停止其行為
    者。
二  服務機構定期提供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
    他重大訊息。
三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四  受託機構之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機構。
五  特殊目的公司監察人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者。
六  特殊目的公司之監督機構因受讓之資產價值有不能支付債務或損及持
    有人之虞時,依法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
七  服務機構定期提供受讓資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
    他重大訊息。
八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變更。
九  特殊目的公司解散。
十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因違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處分者。
十一  受益人會議及持有人會議之重要決議事項。
十二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或特殊目的公司以所受讓資產出資
      、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十三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之一受停止職權行為者。
十四  其他對受益人及持有人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
      之重大決策。
第 3 條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
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但於
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報導
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
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
有必要時得填具「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或特
殊目的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規
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於該營業日
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
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該
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
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或特殊
目的公司查詢。
第 5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
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
影響及因應措施。
第 6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而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二)
」 (附表三) 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
傳輸系統揭示週知,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
貼,及本公司公共關係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第 7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按其情節,
除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受託機構或特殊
目的公司於文到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壹萬
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
金。
第 8 條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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