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104.12.24)
一、本作業處理要點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訂定之。
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申請更改同筆營業細則第三條規定時間成交之普通交割之買
賣或盤後定價交易全部或一部分,為下列各款交易類別者,應填具
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後,於成交當日上
午九時起至下午七時止,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公司。如因偶
發事故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公司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易與信用交易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
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但 ETF 避險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
七七七七七~八)不得變更交易類別,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
(三)(刪除)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本公司轉知委託人證券交易違背契約後,當日不得
申請變更該委託人普通交易之買賣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
(五)證券商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應先撤回其申報,始得申請更改交易
類別。
(六)信用交易或借券賣出成交後,應先變更交易類別為普通交易後,始
得申報當日沖銷交易。
三、證券經紀商因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致與投資人發生糾紛,應自行
負責。
四、違規處理: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刪除)
(四)未依規定時限輸入更改資料,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定通知其改善。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
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處分,並得依同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權責主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
至六個月。
五、本作業處理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